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О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製作錄影帶於衛星電視台播放之方式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八年間製作「東南西北」之歌唱綜藝節目錄影帶,其中在該節目之「賭城論談」單元節目中,基於煽惑他人犯賭博罪之概括犯意,以主持節目談論賭術之形式,用數字表格歸納分析民間俗稱六合彩號碼出現之機率,據而預測未來將開出之號碼(俗稱明牌),自八十八年一月間向蓬萊仙山電影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購買該衛星電視頻道時段,公開播放,播出時間不一定,有時數星期一次,最多時一星期有數次不等,以此方法公然煽惑他人犯賭博罪。嗣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為行政院新聞局於電視中側錄該節目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錄製該錄影帶及於蓬萊仙山衛星電視台頻道播放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伊僅在分析騙術、詐術,勸人不要賭博,並沒有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云云。惟查,被告如何分析民間俗稱六合彩號碼,並預測未來將開出之號碼(俗稱明牌)等情,有行政院新聞局側錄上述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之違法節目錄影帶一捲附卷可證,並經檢察官勘驗後製有勘驗筆錄一份在卷可憑,而上開「賭城論談」單元節目內容播放約十分鐘,在該單元節目快終結時,於電視畫面有用數字表格歸納分析後預測下期之六合彩號碼之「明牌」顯示出來,實看不出有何分析驗騙術、詐術及勸人不要賭博之意,足見被告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煽惑,乃煽動蠱惑之義,可能為勸誘他人使生某種行為之決意,亦可能係對已有某種行為決意者加以慫恿鼓勵,從而煽惑他人犯罪之情形,不問指明某種或某一特定犯罪而加以煽惑,或未指定犯罪內容為之,皆包括在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以他法即製作錄影帶於衛星電視台播放之方式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多次犯行加以起訴,惟該多次犯行部分與起訴部分既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加以審理。審酌被告係節目之製作人,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犯罪時間長短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且有正當職業,經此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建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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