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7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7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7596號債權人乙○○○債權人丁○○債權人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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