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39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陳博政 債務人 許慈紋 債務人 許華娟
一、債務人許慈紋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壹萬玖仟參佰柒拾捌元㈡新台幣參拾陸萬壹仟陸佰參拾元,均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慈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許華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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