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彭貽農
趙曉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被告 蔡明宏
昇旻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森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葉宇修
法官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歆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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