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曾聯億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宗津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附表所示土地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6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三塊厝││296-18││14209│294分之18│吳宗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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