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 王林淑惠 代理人 王證棋 上列聲請人因與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間再審之訴,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理由欄第一項第8行「35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00,0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蔡勝雄法官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