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31號上訴人即原告 薛惇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文峯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請求部分(即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金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0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另非財產權部分之請求(即請求於中鋼結構公司張貼道歉啟事與本案判決結果、於9個新聞頻道公開道歉及於3處刊登道歉啟示部分),應就上開行為數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8,500元(計算式:3,000×13×1.5=58,500),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7,374元(計算式:18,874+58,500=77,37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