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643號債權人 張佳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坤 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即支票
退票日即民國73年1月16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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