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46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趙章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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