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46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趙章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