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永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永隆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永隆因犯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1至4有期徒刑部分、附表編號2至4罰金部分,各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定有明文。次按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刑法第42條第1項中段、第3項、第5項前段亦有明文。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及罰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具狀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聲字第6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罰金部分,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35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應執行之罰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佩霖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附表:【受刑人曾永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森林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9月18日107年1月23日上午6時許前不久某時107年1月23日上午6時許前不久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958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61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投簡字第47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2號判決日108年12月25日108年5月9日108年5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投簡字第47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確定日109年1月17日109年5月21日109年5月21日備註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1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06號)。②編號1至3徒刑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14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06號)。②編號1至3徒刑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③編號2、3罰金部分,已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5萬元。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14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06號)。②編號1至3徒刑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③編號2、3罰金部分,已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5萬元。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月間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975號、第72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緝字第3號判決日110年3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緝字第3號確定日110年4月20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