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值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再審被告 林清得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77條之1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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