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2號聲請人 洪瓏祐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有發票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增填發票日)。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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