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安偉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7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李安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0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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