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47號原告 詹皇銘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弘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就原告詹皇銘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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