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26號債權人 陳秋萍 上列債權人陳秋萍因與債務人詠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秋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一編號3~7、9~12、14之支票有無提示?如有請補提示日及退票理由單,如未經提示,請更正請求金額。
二、附表一編號15~19之支票係遠期支票,依票據法第128條規定,在票載發票日期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又支票為提示證券,如未經提示亦不得行使追索權及利息請求權,是併請更正請求金額。
三、請提出詠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潘詠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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