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830號債權人 蕭宇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羅仕延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羅仕延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如借據、本票、載有兩造姓名之匯款單等。註:匯款紀錄難以認定究係借款、給付貨款或清償借款)、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亦未提出請求利率依據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復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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