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46號原告 莊梅英 訴訟代理人 林志澔 律師被告 方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原告陳報兩造業已就和解方案達成共識,聲請本院再開辯論,以利簽署和解筆錄。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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