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迄今在案。
二、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告前因交保金額準備不足,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由鈞院聲請羈押迄今,然被告雖有失誠信於先,蓋因被告住居處所遷移,未能接獲檢方之傳票,實非蓄意傳喚不到,復於鈞院發出通緝命令當日下午三時許,即主動前往苗栗刑警隊報告。尚請鈞院明察。又羈押期間,同居女友來信告知,受人欺侮且無經濟來源,還要撫養剛滿一歲的幼女,衣、食堪虞,實令被告憂心如焚」等語。茲准予其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黃建都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