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55號
原 告 賴泳灃
訴訟代理人 江 昱勳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尚樺 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同段459地號、同
段464地號、同段464-1地號、雲林縣○○鄉○○段000地
號、同段572地號、同段573地號土地手抄謄本(相關資料
勿隱匿)。
二、載明被繼承人姓名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遺產清冊,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若繼承人有遺
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
狀。並陳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報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四、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後應有
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並依被告 吳雅玲 因分割
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所受利益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後
扣除已繳納之新臺幣壹仟元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