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01號原告駿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坤獅 訴訟代理人 陳威良 被告上盈汽車商行
張正霖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萬2,8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