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羚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田浚勝 即鑫九億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