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建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羚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田浚勝 即鑫九億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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