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全勝選任辯護人戴雯琪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蕭筠蓉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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