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林光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宗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6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