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839號債權人新北市瑞芳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呂萬和 非訟代理人 黃亭嘉 債務人 王銘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捌萬捌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一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