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5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5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561號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債務人 常洺瑋 (原名: 常宏威 )債務人 李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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