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4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李 嘉綺 債務人 李文坤 債務人 李蘇 玉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李嘉綺 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李文坤、 李蘇玉環 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422,47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嘉綺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5年8月1日(即第25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72,55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李文坤、李蘇玉環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4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文坤、李│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272556│嘉綺、李蘇│8月01日起│2月23日止││││元│玉環├──────┼──────┼───────┤││││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月2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文坤、李│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115%│││272556│嘉綺、李蘇│9月02日起│2月23日止││││元│玉環├──────┼──────┼───────┤││││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215%│││││2月24日起│3月01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3月02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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