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乙○○
送達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刑事庭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0五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陸萬元,折合銀元伍佰貳拾貳萬元,應徵裁判費銀元伍萬貳仟貳佰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