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8號聲請人 胡乃元 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 律師相對人 黃淑娟 相對人 胡乃文 相對人 胡乃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又由聲請狀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所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亦顯非無勝訴之望,或顯無理由,符合法律扶助之要件,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