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93.3月中旬某日起至94年│93.7月中旬某日起至94年│93.7月上旬起至94.1.27止│││2月3止│2月3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957號│93年度毒偵字4301號│94年度偵字第117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15號│94年度上訴字第561號│95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期│94.4.7│94.5.18│95.6.6│├─┼──────┼───────────┼───────────┼────────────┤││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15號│94年度台上字第4297號│95年度台上字第47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4.7│94.8.11│95.8.30│├─┴──────┼───────────┼───────────┼────────────┤│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第1994號│94年度執字第3331號│95年度執字第4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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