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59號原告 林世敏 被告 林麗敏 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0○○○○○○○○)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案由欄部分,關於「過失傷害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竊盜案件」。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所為之113年度附民字第759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案由欄誤寫情形,惟此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