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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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0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僅記載發票年、月為民國96年9月,並未記載發票日,此有本票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系爭本票當然無效,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30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即提示日)││││├──┼───────┼─────────┼───────┼──────────┼────────┼──┤│001│96年9月│12,000元│97年12月20日│97年12月20日│TH692465││├──┼───────┼─────────┼───────┼──────────┼────────┼──┤│002│96年9月│12,000元│98年1月20日│98年1月20日│TH692466││├──┼───────┼─────────┼───────┼──────────┼────────┼──┤│003│96年9月│12,000元│98年2月20日│98年2月20日│TH692467││├──┼───────┼─────────┼───────┼──────────┼────────┼──┤│004│96年9月│12,000元│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TH692468││├──┼───────┼─────────┼───────┼──────────┼────────┼──┤│005│96年9月│12,000元│98年4月20日│98年4月20日│TH692469││├──┼───────┼─────────┼───────┼──────────┼────────┼──┤│006│96年9月│12,000元│98年5月20日│98年5月20日│TH692470││├──┼───────┼─────────┼───────┼──────────┼────────┼──┤│007│96年9月│12,000元│98年6月20日│98年6月20日│TH692471││├──┼───────┼─────────┼───────┼──────────┼────────┼──┤│008│96年9月│12,000元│98年7月20日│98年7月20日│TH692472││├──┼───────┼─────────┼───────┼──────────┼────────┼──┤│009│96年9月│12,000元│98年8月20日│98年8月20日│TH692473││├──┼───────┼─────────┼───────┼──────────┼────────┼──┤│010│96年9月│12,000元│98年9月20日│98年9月20日│TH692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