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政治獻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03號原告 余宗珮 輔佐人 吳武明 被告監察院代表人 張博雅 訴訟代理人 徐瑞麟
林芝 如上列當事人間因政治獻金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4年6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