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股票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九號聲請人陸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股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九日寄存送達至新北市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於同月十九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簡清忠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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