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7號原告 林沂蓁 訴訟代理人 謝旻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7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已於民國107年5月10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年5月10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7年12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0││1│1000││├──┼───────────────┼─────────────┼──────┼───┼─────┼───┤│0002│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0││1│1000││├──┼───────────────┼─────────────┼──────┼───┼─────┼───┤│0003│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0││1│1000││├──┼───────────────┼─────────────┼──────┼───┼─────┼───┤│0004│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0││1│1000││├──┼───────────────┼─────────────┼──────┼───┼─────┼───┤│0005│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105-NE-0000000-0││1│10000││├──┼───────────────┼─────────────┼──────┼───┼─────┼───┤│0006│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105-NE-0000000-0││1│10000││├──┼───────────────┼─────────────┼──────┼───┼─────┼───┤│0007│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105-NE-000000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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