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897號
原 告 乙○○○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
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