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770號
原 告 黃佩宜
徐凡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
核定如附表所示,原告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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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訴訟標的價額 │第一審裁判費│應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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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佩宜 │66,664元 │1,000元 │1,000元 │
├────┼───────┼──────┼─────┤
│徐凡傑 │45,000元 │1,000元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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