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原告 黃進財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被告 劉祐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9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時瑋辰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