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嘉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069號、第19951號、第2645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5604、53526、53527、57393號、113年度偵字第8412、1491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25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2年度易字第243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嘉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免除新臺幣伍仟元債務之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楊嘉仁對於提供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予身分不明之人使用,可能因此遭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有所預見,竟仍不違反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等處,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辦如附表一所示門號,並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陳 」(下稱「小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楊嘉仁因此獲得「小陳」免除其新臺幣(下同)5000元債務之不法利益。嗣「小陳」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楊嘉仁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登錄如附表一編號1、2、4、8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進行驗證,而以 黃紹清曾信華李嘉娟曹世弘 (以上4人均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名義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申請帳戶(下稱MaiCoin虛擬帳戶)。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MaiCoin虛擬帳戶後,即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 葉宇桐 等人行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匯入前揭黃紹清等人名下之MaiCoin虛擬帳戶。嗣因如附表二所示之葉宇桐等人察覺受騙而分別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葉宇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宋育昇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吳淑萍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蘇意茹 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陳韋霖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劉妤梵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洪浩恩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王儷臻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嘉仁(下稱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易字卷第192頁、簡字卷第34、84-85頁),並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以其名義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予詐欺正犯,作為行騙附表二所列各被害人之用,係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朋分詐欺贓款,或其他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應認其所為僅構成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5604、53526、53527、57393號、113年度偵字第8412、14910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5251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一行為侵害數被害人財產法益之想像競合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書效力所及,且本院已於訊問程序時提示並告知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見簡字卷第33-34、77-84頁),而無礙於被告行使其訴訟上之防禦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另此敘明。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旨在防止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因此行為人於主觀上就所欲掩飾、隱匿之不法所得係源於「特定犯罪」即應有所認知,並有積極為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客觀行為,始屬洗錢罪所欲處罰之範疇。查被告所為提供人頭門號之行為,客觀上並無因此得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而得助益詐欺正犯製造金流斷點,難認被告有幫助他人洗錢之犯意或對他人洗錢之行為施以助力,是被告提供前開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應僅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而難併以幫助洗錢罪相繩,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525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犯法條欄誤載被告此部分犯行涉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嫌,容有未洽。惟起訴、移送併辦之範圍應以犯罪事實欄所載為基準,上開移送併辦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僅記載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為前揭行為,並未記載被告主觀上有何「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且亦未記載被告之行為有製造金流斷點,而產生足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所在或去向之效果等語,可認幫助一般洗錢部分不在檢察官請求移送併辦之範圍,本院自無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被告係以一個提供人頭門號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9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人頭門號予詐欺正犯作為詐欺之犯罪工具,造成各被害人財產法益受到侵害,且求償困難,並使執法機關不易查緝詐欺正犯之真實身分,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實屬不該;再考量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始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被告有與被害人 張萬吉 之繼承人 張智祺譚偉芳 達成調解,惟尚未與其他被害人調解成立,亦未賠償渠等之損失等情,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案件報告單可佐(見簡字卷第55-61頁),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被害人所受損失,暨被告之學歷為高職畢業,職業為工,經濟狀況勉持,需要扶養母親等一切情狀(見易字卷第19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因交付本案門號而獲得免除5000元債務之利益(見易字卷第192頁),核屬被告本案犯罪之所得,且未扣案,為求澈底剝奪被告不法利得,杜絕僥倖心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生、陳信郎、楊仕正、張聖傳、周彤芬移送併辦,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弘祥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電信公司門號號碼申設時間備註1遠傳電信公司0000000000111年10月20日112年3月9日停用200000000003000000000040000000000500000000006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111年10月31日112年3月12日停用700000000008000000000090000000000100000000000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騙之方式、繳費時間、繳費金額(新臺幣)卷證出處證據出處1葉宇桐(提告)自111年11月10日18時20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Advanced」、「MetaMax」、「耀騰幣商」等暱稱聯繫葉宇桐,對葉宇桐佯以投資METAMAX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12日21時16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儲值1萬元至黃紹清所有MaiCoin虛擬帳戶。112年度偵字第15069號1.證人葉宇桐於警詢之證述(偵15069卷第37-40、41-42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5069卷第35、51-54頁)3.員警職務報告、對話紀錄擷圖7張、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偵15069卷第43-48、57-61頁)4.黃紹清MaiCoin虛擬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7日遠傳(發)字第11210404867號函檢附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基本資料、申請書、年籍資料(偵15069卷第29-32、67-87頁)2宋育昇(提告)自111年10月底起,以通訊軟體LINE「林蔚Celestia」暱稱聯繫宋育昇,對宋育昇佯以投資CHEAPHome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12日19時48分、51分、54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各儲值2萬元、2萬元、1萬元至黃紹清所有MaiCoin虛擬帳戶。112年度偵字第19951號1.證人宋育昇於警詢之證述(偵19951卷第33-3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9951卷第35-36、57-60頁)3.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對話紀錄擷圖(偵19951卷第37、39-57頁)4.黃紹清MaiCoin虛擬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6454卷第15-17頁)3吳淑萍(提告)自111年11月9日8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 謝國明 」暱稱聯繫吳淑萍,對吳淑萍佯以投資BELLAGIO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12日15時38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儲值2萬元至黃紹清所有MaiCoin虛擬帳戶。112年度偵字第26454號1.證人吳淑萍、謝國明於警詢之證述(偵26454卷第43-45、31-3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6454卷第49-50頁)3.富達投資有限公司合約書、對話紀錄、繳費紀錄(偵26454卷第51-61頁)4.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黃紹清MaiCoin虛擬帳戶開戶資料(偵26454卷第27-29頁、偵19951卷第15頁)4蘇意茹自111年10月16日11時31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夢想盒子」、「DEX」等暱稱聯繫蘇意茹,對蘇意茹佯以投資DEXEXCHANGE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16日18時46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儲值2萬元至曾信華所有MaiCoin虛擬帳戶。112年度偵字第35604號1.證人蘇意茹於警詢之證述(偵35604卷第27-29頁)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604卷第41-42頁)3.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顧客聯)、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35604卷第31-40頁)4.通聯調閱查詢單、曾信華MaiCoin虛擬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35604卷第21-25頁)5陳韋霖自111年11月11日20時47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勝券在握」、「Asdf工程部門」等暱稱聯繫陳韋霖,對陳韋霖佯以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16日13時40分、42分、44分、46分許及同日14時、14時2分、6分、11分、13分,以統一超商代碼儲值9筆共計17萬元至曾信華所有MaiCoin虛擬帳戶。112年度偵字第53526號1.證人陳韋霖於警詢之證述(偵53526卷第15-19頁)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偵53526卷第21、77-81頁)3.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臉書粉絲團「勝券在握專業分析」截圖、投資平台Rich畫面截圖、LINE對話截圖(偵53526卷第23、27-41頁)4.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號】、曾信華MaiCoin虛擬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路竹分行112年5月8日合金路竹字第1120001319號函檢附曾信華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3526卷第43-60頁)6張萬吉自111年11月11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東方金融」、「MetaMax」等暱稱聯繫張萬吉,對張萬吉佯以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其中於111年11月11日15時28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儲值1萬元至黃紹清所有MaiCoin虛擬帳戶。112年度偵字第53527號、113年度偵字第15251號1.證人張萬吉於警詢之證述(偵53527卷第43-44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3527卷第37-41、45-46頁)3.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台新銀行存摺封面、手機截圖、MetaMax網站網頁截圖(偵53527卷第47-55頁)4.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黃紹清MaiCoin虛擬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3527卷第23-33頁)7洪浩恩自111年10月2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vip理財群.分析師 紹宸 」、「ICPrime總線客服」等暱稱聯繫洪浩恩,對洪浩恩佯以投資保證獲利、存自有資金才能提領下單的金額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23日15時5分、9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儲值2萬元、1萬元至曹世弘所有MaiCoin虛擬帳戶。112年度偵字第57393號1.證人洪浩恩於警詢之證述(偵57393卷第21-2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7393卷第121-125頁)3.與暱稱「ICPrime總線客服」、「Vip理財群.分析師紹宸」LINE對話截圖(偵57393卷第29-57頁)4.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曹世弘MaiCoin虛擬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7393卷第63-73、77-81頁)8劉妤梵自111年10月20日起,分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頂尖幣託」、「Diamond交易員- 小傑 」、「OKX」等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可協助投資,保證獲利,惟交量未達提款金額無法提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10日20時16分許、20時19分許、20時22分許、20時24分許、20時30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各儲值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至黃紹清所有MaiCoin虛擬帳戶113年度偵字第8412號1.證人劉妤梵於警詢之證述(偵8412卷第35-49、61-6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412卷第67-69頁)3.與詐欺集團間LINE對話紀錄擷圖、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113偵8412卷第95-164、179-184頁)4.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MaiCoin虛擬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412卷第23-31頁)9王儷臻於111年11月23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科技夢想家」向王儷臻推薦投資平臺,致王儷臻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11年11月23日18時32分許、18時35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繳費方式,匯款2萬元、1萬元至曹世弘所有MaiCoin虛擬帳戶113年度偵字第14910號1.證人王儷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4910卷第19-2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4910卷第23-24、29-33頁)3.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影本及LINE對話紀錄(偵14910卷第25-27頁)4.台灣大哥大公司資料查詢單、現代財富公司MaiCoin虛擬貨幣帳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偵14910卷第35-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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