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ELMERDANIELLOPEZCASTRO
具保人李苹芛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5906號、113年度偵字第18804號、113年度偵字第18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苹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 羅艾默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經具保人李苹芛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被告及具保人均已出境,而無拘提之可能,足認被告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