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74號原告 洪寶林 被告 徐志豪 上列原告洪寶林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4樓之一房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計請求之房租新台幣柒萬陸仟參佰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