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原告 余堃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77條之13亦有明示。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僅於起訴狀稱「因父親 余飛雄 於107年8月4日過世,目前遺產繼承人有3人(長子余岫溪、次子余堃芳、配偶 萬四英 ),但因萬四英為大陸人士,且早已過世,過世時間也不可考。」,並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以108年度家調字第55號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即請求分割者為何人之遺產、遺產明細、分割方法及分割比例),並據以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猶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 官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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