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39號
原   告  邱順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科達鄭衣庭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