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39號
原 告 邱順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科達 、 鄭衣庭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