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610號上訴人 查世偉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
林詠善 律師被上訴人 廖麗玉
林帝汶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陳柏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撤銷詐害行為等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6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為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6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在卷可憑。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楊舒嵐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