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堂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62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堂豪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62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2日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Snoopy」商標之衣服,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堂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6209號為不起訴處分,於
105年5月2日確定乙節,有上開案卷及不起訴處分書等足憑。而該案扣案附表所示之仿冒「Snoopy」商標之衣服(即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卷附鑑定證明書可稽,且係被告供本案侵害商標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04年度保管字第4192號)足按。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侵害仿冒品名稱│數量│├──┼──────────────┼─────────┤│1│仿冒「Snoopy( 史努比 )」衣服│57件(參偵卷第51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104年度保管字││││第41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