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8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緝更字第二號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六二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九一號、第二0九四號、九十四年度毒偵緝字第四一六九號、第五三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本院調取相關卷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