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653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何佩珒 債務人 潘彥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陸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專案同意書所載,月租費$850,資費1298型,其專案補貼款15,200元,與債權人提出帳單所載專案補償款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10月9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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