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69號聲請人 龍雲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金富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6,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同意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聲請,經查相對人金富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經本院民國105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補正,查報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並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並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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