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98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許芳雯 即 許淑華 即高許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