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337號抗告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審聲明異議略以:原審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58號裁定業已確定,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迄未核發執行指揮書,亦未准易科罰金等情,為此聲明異議。
二、經查,原審法院就系爭96年度聲減字第2658號裁定,查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核發執行指揮書,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原審卷可參。雖於該公務電話紀錄中載有「桃園監獄將指揮書退回」一節,但此並不影響執行指揮書之存在及效力,原審駁回其異議,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以迄未收到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絕無妄言。又上揭第2658號裁定主文第二項部分,於原裁定指明另行處理係由何單位處理云云而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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