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19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190號就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867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
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高增泓書記官王淑娟調解委員葉明瑞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葉明瑞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當面向原告致歉,原告同意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王淑娟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王淑娟